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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998-09-18 来源:光明日报 刘希全 我有话说
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将被严厉处分

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刘希全

本报北京9月17日电(记者刘希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这次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审判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原则和适应纪律处分的范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办法》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都要廉洁自律,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商品、装修房屋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都属于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按违反审判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办法》详细规定了对审判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中违反审判纪律行为的相应处罚,对规范审判人员公正执法,避免可能出现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作出了严格的纪律规定。

对其他损害法院形象和法官荣誉的行为,《办法》也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如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都属于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和法官荣誉的行为,都有必要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一般由资深法官担任,其职责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如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等等。督导员工作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和针对性,督导员开展工作需经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授权,原则上是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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